(上接A17版)
(十一)场外代销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代销本
基金的场外证券公司适用,包括
海通证券 、
中信证券 、
光大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
招商证券 、兴业证券、
长江证券 、
申银万国 证券、联合证券、广发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
东方证券、国信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平安证券、
世纪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万通证券、
东北证券 、财通证券、天相投资、国海证券、恒泰证券、
瑞银证券、江南证券、德邦证券(此程序仅供
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8年9月8日起至2008年10月17日止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资金账户卡;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份额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人在不同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投资人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个人投资人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人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证券公司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的,以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十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8年9月8日起至2008年10月17日止9:30-18: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注:工作日下午15:00以后和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个人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或士兵证,下同)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及银行账户卡的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经本人签字的传真或电话交易协议书(如申请开通传真或电话交易方式);
上海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为结算方便快捷,请预留加入
银联的银行卡账号。
(2)个人投资人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户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044654-8180-1182980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 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4290003791 3.注意事项 (1)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场外销售机构 (一)中国工商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办妥工商银行机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经办人到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由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c、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d、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
e、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投资人单位公章)。
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起到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
机构投资者到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2)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预留印鉴)。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布后到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有关注意事项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只需在销售点增加交易账号;
(2)机构投资人在代理基金业务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人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
人民币结算账户;
(5)机构客户在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6)通过工商银行认/申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工商银行代理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工商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二)中国银行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c.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d.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
e.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f.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T+2日,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中国银行为机构投资者打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2)提出认购申请 a.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应先从中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b.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柜员对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c.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银行的说明为准。
(2)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中国建设银行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17:00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a.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b.证
券业务授权书;
c.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d.填妥的“机构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e.对提交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
封闭式基金账户代码卡的投资者,此上海A股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被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封闭式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如已开立建行龙卡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开户
会计柜台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在建行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
(3)机构投资者认购所需材料 a.、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b、证券卡;
c、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
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
(四)交通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已在交通银行开立过基金交易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直接开通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即可);
(2)开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已持有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办理);
(3)认购基金。(已在其他机构开立过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的,但未在交通银行投资过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的投资者,需在申请表上填写已有的基金账户号码)
3、机构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
(3)机构代码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6)指定一个该基金代销网点的资金结算账户为基金结算账户,用以对所有基金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4、机构客户办理开通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时,需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发放);
(2)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3)经办人身份证件。
5、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2)填写的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3)认购款项的有效结算凭证;
(4)经办人身份证件。
6、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五)招商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9:00-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立招商银行的交易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人只能在招商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机构投资人申请开立招商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招商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招商银行开放式基金开/销户申请书(单位)”。
T+2日,机构投资人在招商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招商银行为机构投资人打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3、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2)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3)填妥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4) 经办人身份证件。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人在开立招商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投资人应先从招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招商银行代销网点柜员对机构投资人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5、注意事项 (1)机构资金账户必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 至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立浦发银行 基金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申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浦发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开户申请表(机构)》。
3、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浦发银行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开户申请表》。
浦发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将自动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工作日)在浦发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和认购申请确认书,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认购成立后才能确认。
4、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浦发银行的说明为准。
(七)中信银行 1、开户及认购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15:00以后的申请于下一工作日提交。
2、开立中信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信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先办妥的中信银行转帐支票;
(2)机构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社会团体证件、事业法人证件、技术监督局代码、行政机关、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其它机构证明)复印件、预留印鉴、法人授权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同一投资者只能利用一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作为身份证明依据;
(3)填妥的中信银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中信银行转帐支票;
(2)填妥的中信银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信银行的说明为准。
(八)中国民生银行 1、代销业务营业时间安排:认购期间营业时间为上午8:30——下午3:00,周六周日、节假日照常营业,但状态为预受理。
2、代销业务开户流程: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一个注册登记机构设立一个基金账户,不可重复开户。
(2)、机构投资者在开户申请未确认前不能申请撤销基金账户,但可在开户的当天确认后撤销开户申请。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和设置分红方式等业务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办理的业务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3)、当投资者在一个销售商完成第一次开户持有基金账号后,需要在其他销售商增开交易账户进行买卖的,可在该销售机构提交登记基金账户的申请,将需要增加的交易账户登记到已经开立的基金账号下,从而实现一个基金账户对应多个代销商的交易账户,可同时在不同的代销商使用各自的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4)、提供资料:
a、企业法人代码证 b、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d、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填写《开放式基金业务帐户申请表(机构)》(盖立预留印鉴及公章)
3、代销业务认购流程:
(1)、目前只有金额认购方式 (2)、认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外扣法,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3)、单个基金的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其《发行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
(4)、根据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中国民生银行代销系统可分别设置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单笔最高认购金额。设定了上述限额的,当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低于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或高于单笔最高认购金额的,系统即时拒绝交易。
(5)、认购期不允许撤单。
(6)、投资者可追加认购。
(7)、基金的认购费用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销售费用、注册登记费用等,具体内容以相关规定为准。
(8)、如基金成立,募集期间以及募集期结束后的资金冻结期的所有利息收入归基金所有;如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已发生的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者。
(9)、机构客户办理认购业务时,除填写交易委托单外,还需开具转帐支票作为支付依据,交易委托单作附件。
(10)、办理以上各项代销业务时要求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清单 a、企业法人代码证 b、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d、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填写相应申请表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民生银行的说明为准。
(九)广东发展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2)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
(3)预留印鉴卡;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机构法人对机构经办人的法人授权书(一式两份,须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6)填妥的一式两联《账户业务申请表》(须加盖机构预留印鉴);
(7)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经办人按认购金额填写一式三联《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连同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和认购款项的结算凭证一并提交基金柜台经办人员。
(银行代理发售的其他具体事宜以当地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十一)场外代销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适用,包括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联合证券、广发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北证券、财通证券、天相投资、国海证券、恒泰证券、瑞银证券、江南证券、德邦证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8年9月8日起至2008年10月17日止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人,应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并可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人在不同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 机构投资人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 机构投资人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其他有关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十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8年9月8日起至2008年10月17日止9:30-18: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注:工作日下午15:00以后和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5) 印鉴卡一式三份;
(6) 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及银行开户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8)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传真或电话交易协议书(如申请开通传真或电话交易方式)。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1) 使用贷记凭证或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 ■ 5. 注意事项 (1) 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投资人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开户确认结果。
(3) 投资人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计算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电话:021-38650902 传真:021-38780146 联系人:洪霞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8780084 联系人: 喻群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2.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何奕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cpsrb.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李瑞 网址:www.ecitic.com/bank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李群 网址:www.cmbc.com.cn (10)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08 联系人:詹全鑫 张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电话:021-68768800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联系人:张小波 www.htsc.com.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或95565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17989(福建省内)或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2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www.sywg.com.cn (21)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 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金坚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03、40088-88506 联系人:盛云 网址:www.dfzq.com.cn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联系人:林建闽 网址:www.guosen.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人:袁月 网址:www.pa18.com (2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刘军辉、王飞 网址:www.csco.com.cn (2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3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浩民 客户服务电话: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李锦 网址:www.zxwt.com.cn (3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32)财通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财通证券 法定代表人:陈海晓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联系人:乔俊 网址:www.ctsec.com (3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陈少震 网址:www.txsec.com (3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客户服务电话:96100(广西),4008888100(全国)
联系人:覃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35)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阳 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3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谢亚凡、韩晓光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7)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0791-6768763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scstock.com (3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四)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五)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联系人:秦悦民 联系电话:021-68816880-6612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六)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金毅、薛竞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9月3日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