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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
1.4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5 公司董事长杜长喜先生、总裁王栋先生、财务总监陈维焕先生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

  ST 科 健



  股票代码

  000035



  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李卫民

  费宁萍



  联系地址

  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科健大厦

  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科健大厦



  电话

  0755-26692595

  0755-26692595



  传真

  0755-26888210

  0755-26888210



  电子信箱

  cnkj@public.szptt.net.cn

  cnkj@public.szptt.net.cn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589,741,794.57

  475,219,926.07

  24.1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1,134,408,513.50

  -1,220,889,509.50

 



  每股净资产

  -7.56

  -8.14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利润

  93,861,113.97

  -16,106,293.05

 



  利润总额

  86,480,996.00

  -23,815,409.26

 



  净利润

  86,480,996.00

  -23,815,409.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93,861,113.97

  -17,228,220.77

 



  基本每股收益

  0.58

  -0.159

 



  稀释每股收益

  0.58

  -0.159

 



  净资产收益率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1,500.74

  -1,177,990.7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0015

  -0.0079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64,594.81



  债务重组损益

  347,094.31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6,545,498.9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1,346,308.19



  合计

  -7,380,117.97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发行新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3,260,950

  48.84%

 

 

 

  -8,621,300

  -8,621,300

  64,639,650

  43.09%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5,324,000

  3.55%

 

 

 

  -5,324,000

  -5,324,000

  0

  0.00%



  3、其他内资持股

  67,936,950

  45.29%

 

 

 

  -3,297,300

  -3,297,300

  64,639,650

  43.09%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67,914,000

  45.27%

 

 

 

  -3,300,000

  -3,300,000

  64,614,000

  43.07%



  境内自然人持股

  22,950

  0.02%

 

 

 

  2,700

  2,700

  25,650

  0.02%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6,745,610

  51.16%

 

 

 

  8,621,300

  8,621,300

  85,366,910

  56.91%



  1、人民币普通股

  76,745,610

  51.16%

 

 

 

  8,621,300

  8,621,300

  85,366,910

  56.91%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150,006,560

  100.00%

 

 

 

 

 

  150,006,560

  100.00%




3.2 前10名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股东总数

  19,807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深圳科健集团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2.41%

  33,614,000

  33,614,000

  33,614,000



  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0.67%

  31,000,000

  31,000,000

  31,000,000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2.20%

  3,300,000

  0

  0



  中国科技 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83%

  2,750,000

  0

  0



  张树彬

  境内自然人

  1.55%

  2,327,156

  0

  0



  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0.76%

  1,140,700

  0

  0



  陈伟明

  境内自然人

  0.73%

  1,094,043

  0

  0



  李国庆

  境内自然人

  0.50%

  752,100

  0

  0



  黄菊天

  境内自然人

  0.41%

  617,634

  0

  0



  张伟

  境内自然人

  0.35%

  517,516

  0

  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3,3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000

  人民币普通股



  张树彬

  2,327,156

  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

  1,140,700

  人民币普通股



  陈伟明

  1,094,043

  人民币普通股



  李国庆

  752,100

  人民币普通股



  黄菊天

  617,634

  人民币普通股



  张伟

  517,516

  人民币普通股



  曾凡国

  343,092

  人民币普通股



  王燕

  326,000

  人民币普通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前十名股东中,法人股东无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一致行动人。自然人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未知。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 不适用

上述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期权及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适用 √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分行业或分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移动通信行业

  222.48

  230.20

  -3.47%

  -47.26%

  -42.47%

  -8.60%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手机及配件销售

  222.48

  230.20

  -3.47%

  -47.26%

  -42.47%

  -8.60%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0.00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国内

  222.48

  -47.26%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强调事项作了专项说明(详见2008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报告期内,公司基本面未发生变化。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日)

  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完毕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是或否)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24日

  2,842.57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8月25日

  3,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1日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29日

  1,4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17日

  4,5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26日

  1,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5月10日

  1,92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5月13日

  1,28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5月28日

  8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23日

  2,383.46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26日

  6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2月25日

  995.25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06月02日

  1,02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06月08日

  766.72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07月21日

  766.26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08月02日

  232.23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08月23日

  830.00

  连带责任担保

  至2005年7月20日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5月28日

  1,2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30日

  1,996.18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2月27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6月25日

  1,963.25

  连带责任担保

  2个月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21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16日

  1,5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01日

  438.66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09日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3年08月05日

  8,131.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6月22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

  2004年03月18日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003年07月30日

  1,814.23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004年07月11日

  2,7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007年09月30日

  1,56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007年09月30日

  1,74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29日

  1,99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7月14日

  3,462.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7月29日

  1,424.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7月29日

  1,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上海科健电讯器材销售有限


公司

  2004年10月27日

  3,2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上海科健电讯器材销售有限


公司

  2004年10月28日

  1,6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河南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21日

  1,530.43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河南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27日

  976.03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市金珠南方贸易有限公司

  2004年01月01日

  1,946.84

  连带责任担保

  不详

  否

  是



  杭州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2日

  2,400.00

  连带责任担保

  至2005年7月11日

  否

  是



  杭州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8月01日

  1,395.61

  连带责任担保

  至2005年1月10日

  否

  是



  河南省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9月27日

  2,440.06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青岛海科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19日

  492.9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南京长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2004年04月07日

  1,991.37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深圳四联电 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003年03月11日

  1,597.5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是



  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31日

  1,4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是



  江苏中桥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07月01日

  2,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至2004年12月22日

  否

  是



  江苏金泰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2007年01月30日

  3,511.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否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2003年06月30日

  930.98

  连带责任担保

  至2004年1月30日

  否

  否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2003年03月28日

  1,157.41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否



  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2003年02月28日

  1,807.56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否



  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26日

  6,8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否



  深圳市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


公司

  1999年09月24日

  1,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否



  深圳市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


公司

  1999年09月06日

  1,600.00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否



  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1999年08月02日

  335.89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否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07月18日

  3,479.33

  连带责任担保

  半年

  否

  否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19日

  2,500.0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否



  中国爱地集团公司

  2000年09月28日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至2006年9月28日

  否

  否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02年09月10日

  5,000.00

  连带责任担保

  2年

  否

  否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03月30日

  58.10

  连带责任担保

  1年

  否

  否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

  0.00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

  132,406.94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0.00



  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

  132,406.94



  担保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116.72%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99,226.69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金额(D)

  0.0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132,406.94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132,406.94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不适用

(1)因主债务逾期未还而产生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向银行借款,由于逾期未还被债权人起诉而产生下列诉讼事项,共计本金人民币11,550万元及相关利息、美元1,696.26万元及相关利息,明细如下:
a、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诉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授信额度合同纠纷案,标的金额本金美元11,372,807.50元及相应利息。
2003年5月27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简称:农行福田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国际贸易融资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6,600万元,期限自2003年5月27日至2004年5月26日。授信额度用于进出口押汇和减免信用证保证金。智雄电子及郝建学为此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由于本公司未能支付到期款项,农行福田支行于2004年8月18日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清偿农行福田支行进口押汇及信用证贷款本金美元11,372,807.50及相应利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下达(2004)深中法立裁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公司账面原值为4,019.64万元的固定资产予以查封,并于2004年11月2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清偿农行福田支行进口押汇及信用证贷款本金美元11,372,807.50及相应利息。智雄电子及郝建学对本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5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深中法执字第471号执行令,要求本公司履行义务。
b、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诉本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智雄电子借款合同及票据纠纷案,标的金额人民币6,600万元及利息。
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因本公司未能归还到期的借款于2004年8月23日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6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本金人民币6,600万元、利息378,419.19元及2004年8月20日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所欠的2,000万元本金、利息195,609.96元及2004年8月20日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所欠的1,400万本金、利息182,809.23元欠息及2004年8月20日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9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实体原判。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2007年7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中法执字第718-2号民事裁定书,对于(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如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深圳市商业银行可依法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
c、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信用证押汇纠纷案,标的金额为贷款本金美元3,965,685.14元及利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下称浦发深圳分行)与本公司信用证押汇纠纷、智雄电子及郝建学信用证的担保责任一案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99、400、401、402、403、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合计支付浦发深圳分行贷款本金美元3,965,685.14元及利息(除其中本金美元256,140元的利息系按合同期内利息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1688%,合同期满后的逾期利率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80256%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余利息按合同期内利息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11%,合同期满后的逾期利率以合同约定的年利率3.732%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智雄电子及郝建学对本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减免保证金开立进口信用证纠纷案,标的美金1,624,081.77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减免保证金开立进口信用证纠纷案,浦发深圳分行要求本公司补交90%的保证金合计美金1,624,081.77元,智雄电子及郝建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四初第561、56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公司向浦发深圳分行补交保证金合计美金1,624,081.77元,智雄电子及郝建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诉科健信息、本公司及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950万元及利息。
2004年4月19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支行(以下简称浦发温州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一份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为贴现申请人,向浦发温州支行申请贴现一张商业汇票,该汇票承兑人为科健信息,金额为3,000万元。同日,浦发温州支行与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营销)签订了一份商业汇票贴现保证合同,约定由科健营销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于2004年4月21将出票人为科健信息的商业承兑汇票1张,总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10月21日背书给浦发温州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因本公司、科健信息、科健营销均未偿还浦发温州支行垫付的款项,浦发温州支行遂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温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科健信息偿还浦发温州支行商业承兑汇票垫款2,95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科健信息对上述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科健营销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6年2月2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温法执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如浦发温州支行发现有可执行财产,可请求继续执行。
f、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本公司、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7月22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全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网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40702Q186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2004年9月17日,全网公司开出两张金额各为100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本公司,付款人和承兑人都为全网公司。本公司将两张商业承兑汇向银行贴现,票据到期后,本公司、全网公司未付款。2006年5月17日,浦发行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网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因担保而产生的诉讼事项
本公司作为下列公司向银行借款的担保人,被债权人起诉负连带责任而产生诉讼事项共计本金人民币62,928.09万元、美元217.45万元及相关利息,明细如下:
a、中国银行 南京市城北支行诉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债务追偿和担保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0,938,361.35元及罚息、复利。
2003年7月25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简称城北中行)签订编号为2003城北授字第008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向城北中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城北中行依据2003城北授字第008号授信协议向江苏中科健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科健销售公司)提供的本金金额不超过5,000万的资金。2004年1月18日,城北中行与江苏科健销售公司签订编号为2003城北授字第008-2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城北中行为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开出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江苏科健销售公司依据2003城北授字第008-2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协议向城北中行提供了票面金额30%计900万元的保证金。
2004年1月18日,城北中行为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开出了三张金额各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到期日为2004年7月18日。汇票到期后,城北中行垫付了除保证金及利息之外的其他款项20,938,361.35元。2004年7月19、20日,城北中行向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及本公司催讨欠款,江苏科健销售公司未还款,本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城北中行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苏科健销售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息合计21,399,055.30元(截止到2004年9月1日),从2004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垫款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并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垫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宁民二初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科健销售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城北中行垫款本金20,938,361.3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自2004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垫款的规定计收);本公司对上述判决及支付本案诉讼费224,5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8日就(2004)宁民二初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公司与城北中行达成协议,于2005年3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2005年3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苏民二终字第03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本公司撤诉申请。2005年4月20日,深圳市中科健实业有限公司代本公司向城北中行偿还了300万元。
2007年1月10日,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确认将城北中行对江苏科健销售公司、本公司的该笔债券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并于2007年1月20日在《江苏经济报》公告向债务人告知债权人转让。2007年8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宁执监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变更(2004)宁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b、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诉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智雄电子及本公司贷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750万元。
2003年3月,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智雄电子及本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3年3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向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2004年3月11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深圳四联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仅归还了250万元,余1750万元未还款。智雄电子及本公司未承担担保责任。2004年8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2005年4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郑执一字第157号执行通知书。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
c、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科健信息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人民币2,000万元。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营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以下简称招行爱华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03年宝字第0403425009号《授信协议》,约定招行爱华支行给予科健营销人民币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用于商业汇票承兑等用途。为担保招行爱华支行的债权,本公司及科健信息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03年宝字第0403425009-1号、2003年宝字第0403425009-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本公司承诺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2月27日,科健营销向招行爱华支行申请使用前述授信额度,由招行爱华支行对科健营销的三张商业汇票予以承兑,金额各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8月27日,保证金合计为人民币900万元。因本公司及科健信息、科健营销发生的财务困难,招行爱华支行要求科健营销全额追加承兑保证金,该要求未获满足,仅偿还了部分欠款,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科健营销承兑垫款债务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及判令本公司及科健信息对科健营销应负担的保证金追加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2005年1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招行爱华支行的诉讼请求。
d、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华支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本公司、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人民币1,991.59万元。
2003年8月27日,科健营销与招行爱华支行签署了编号为2004年宝字第0004425004号《授信协议》,约定招行爱华支行给予科健营销人民币4,6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用于商业汇票承兑等用途。为担保招行爱华支行的债权,本公司、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力能)及郝建学分别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本公司承诺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2004年6月25日,科健营销向招行爱华支行申请使用前述授信额度,由招行爱华支行对科健营销的三张商业汇票予以承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8月27日。因本公司及科健信息、科健营销发生的财务困难,招行爱华支行要求科健营销全额追加承兑保证金,该要求未获满足,仅偿还了部分欠款,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科健营销承兑垫款债务本金1,991.59万元及利息及判令本公司、博力能及郝建学对科健营销应负担的保证金追加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2005年1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招行爱华支行的诉讼请求。
e、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9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4月15日,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向公司”)为西藏雅砻藏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雅砻藏药”)向建设银行 成都市第四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1年。2003年3月30日,本公司与方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本公司为方向公司提供给雅砻藏药的额度为5,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间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2年。由于雅砻藏药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期偿还银行借款1,900万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成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雅砻藏药偿还建行成都市第四支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方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方向公司承担了连带责任,并于2005年1月24日,诉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司偿还方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费用。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雅砻藏药已归还借款1,841.90万元,借款本金余额为58.10万元。
f、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市外高桥 保税区支行诉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950万元。
2003年2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支行(简称工行外高桥支行)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按约定,工行外高桥支行向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尚欠1,950万元未归还。工行外高桥支行于2004年4月23日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本公司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5日作出(2004)沪一中执第607号执行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12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29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在2006年12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2006年12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31号通知,冻结本公司投资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35%的投资收益、深圳市智联科电子维修有限公司70%的投资收益、深圳市科健有限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32.5%的投资收益,冻结期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质押等相关手续。本公司对该项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975万元。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期末余额为18,075,612.67元。
g、中国银行上海浦发分行诉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李金芳借款合同及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6,800万元。
2003年11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简称中行浦东支行)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03年沪浦中信字300701号《综合授信协议》,约定中行浦东支行给予中汽租赁人民币7,000万元短期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本公司出具了编号为沪浦中保字3007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承诺为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按约定,中行浦东支行和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3沪浦中信字300701-1号和2003沪浦中信字300701-2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发放了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尚欠6,800万元未归还。中行浦东支行遂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8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李金芳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2004年8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沪一中执第607号执行通知书,受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2006年12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31号执行通知责令本公司在2006年12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2006年12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6)浦执字第9831号通知,冻结本公司投资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35%的投资收益、深圳市智联科电子维修有限公司70%的投资收益、深圳市科健有限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32.5%的投资收益,冻结期为两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质押等相关手续。本公司对该项逾期借款的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3,400万元。
h、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诉本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600万元及利息。
本公司为深圳市万德莱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莱)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本金2,6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代万德莱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及利息3,975,777.81元。2004年8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发出NO.000748 1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本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的2个银行账户,冻结期为6个月(自2004年8月3日至2005年2月2日)。
2004年4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万德莱破产还债。2004年2月23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关于申报破产债权的通知”,提请本公司于法定期间内参加破产债权申报,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本公司于2004年4月8日申报了2600万元本金及4,101,676.08元利息(利息计至2004年2月日),合计债权人民币30,101,676.08元。2006年4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债权分配汇总表》本公司可分配回1,156,446.19元,该款本年已收入本公司银行账户。
i、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诉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本公司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3月27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简称:广发深南支行)与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工贸)、本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深南支行发放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给深港工贸,期限为1年;本公司为深港工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3年3月28日,广发深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到期后深港工贸未还款。广发深南支行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港工贸偿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j、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诉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本公司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案,标的为美元90万元及利息。
2003年3月27日,广发深南支行与深港工贸、本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约定由广发深南支行发放贷款美金90万元给深港工贸,期限为1年;本公司为深港工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广发深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美金90万元,到期后深港工贸未还款。广发深南支行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港工贸偿还本金美元9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k、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诉科健信息、本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8月2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下称浦发清泰支行)与科健信息(下称科健信息)签订了编号为9505200428000930 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浦发清泰支行发放短期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从2004年8月25日至2005年2月25日。同日,本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浦发清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9505200428000930 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浦发清泰支行依约发放贷款,但是贷款到期后,科健信息未能按约还款,浦发清泰支行于2005年3月1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4日作出(2005)杭民二初字第7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本公司在蛇口工业区工业六路地上建筑物(科健大厦)处置的有关收益。2006年2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杭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欠款3,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上海吉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l、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科健信息、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2月25日,浦发深圳分行与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分别签订了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各自对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的贷款债权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基于此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于2004年4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向科健信息提供四笔短期贷款合计5,000万元。浦发深圳分行分别于2004年4月26日、5月10日、5月13日、5月28日向科健信息发放了1,000万元、1,920万元、1,280万元、800万元人民币贷款,以上四次放贷总额为5,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04年10月26日、2004年11月10日、2004年11月13日及2004年11月28日。到期后科健信息未归还借款,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未履行担保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5、406、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支付浦发深圳分行借款本金1,280万元、1,000万元、1,9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6%计算;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年利率7.56%计收复利);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支付浦发深圳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316%计算;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按年利率8.316%计收复利);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5月10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执字第565、566号执行令,浦发深圳分行申请强制执行。
m、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科健信息、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2月25日,浦发深圳分行与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分别签订了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各自对浦发深圳分行与科健信息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基于此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浦发深圳分行承兑以科健信息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6张,总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04年8月25日、2004年10月23日和2004年10月26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科健信息未偿还浦发深圳分行支付的款项,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未履行担保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08、409、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浦发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5,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均对科健信息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n、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本公司、智雄电子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4月30日,浦发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下称科健营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向科健营销提供短期贷款2,000万元,浦发深圳分行于2004年4月30日发放了贷款,到期日为2004年10月30日。同日,浦发深圳分行分别与本公司、智雄电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智雄电子对科健营销的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到期后,科健营销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公司及智雄电子未履行担保义务。浦发深圳分行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营销偿还浦发深圳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公司及智雄电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o、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5月2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由浦发深圳分行承兑以科健营销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2张,总价值1,200万元,到期日均为2004年11月28日。浦发深圳分行已依约承兑汇票。同日,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及赵力源为科健营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票据到期后,科健营销未偿还浦发深圳分行垫付的款项,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浦发深圳分行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1号判决书,判决科健营销偿还浦发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11月2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赵力源对科健营销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p、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科健信息、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3月25日,科健营销开出并承兑一张金额为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科健信息,票据到期日为2004年9月25日。本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为科健营销提供票据保证。同日,科健信息向浦发深圳分行贴现了该票据。票据到期后,科健营销未支付票面金额的款项,科健信息亦未偿还贴现款,本公司、智雄电子及郝建学未履行担保义务。
浦发深圳分行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12号判决书,判决科健营销支付浦发深圳分行商业承兑汇票款项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4年9月25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同时对逾期利息根据逾期天数计收复利);科健信息、本公司、智雄电子、郝建学对科健营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q、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智雄电子、深圳市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叶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986.34万元。
2004年3月4日、9日,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力能公司)分别开出并承兑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总价值2,000万元,收款人为智雄电子(简称智雄电子),票据到期日为2004年9月4日、7日。本公司于2004年3月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分别出具该等商业承兑汇票的确认书并在商业承兑汇票上签署承兑印章。深圳市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叶琨作为保证人对该等承兑汇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期日深圳市博力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付款。
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于2004年10月10日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博力能公司、本公司及智雄电子连带承担票据责任,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支付汇票未付余额19,880,860.80元及利息。2004年10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博力能公司、本公司、智雄电子共2100万元的财产。2005年4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发函给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轮候查封、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三星科健的35%的股权及收益,查封期限二年。2005月4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各方达成以下协议:确认应付的汇票本金为19,863,364.02元、应付利息1,146,993.11元、诉讼费用110,414元、财产保全费105,520元;由协议签订之日偿还本金50万,其余从2005年9月开始每月20日前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偿还200万直至本金全部清偿,未付利息在付清全部本金的当日支付给原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上述约定任何一期未能履行,则民生银行广州分行有权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全部未偿本金及利息。
r、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本公司担保责任案。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回函本公司,称本公司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35,263,314.00元已经提起诉讼,并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胜诉,现已进入申请执行阶段。
s、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强 支行诉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同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
本公司为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华强支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余额为本金4,0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5日分别作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同维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维电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2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执字第143号结案通知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安科公司的银行帐户扣划人民币238,944.37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同维电子支付完毕;依照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动撤回上诉)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t、交通银行 深圳四海支行诉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本金830万元及利息。
2004年8月20日,交通银行深圳四海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四海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深交银2003年四海授信保字0501号授信额度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安科公司与交行四海支行签订的交银深2004年四海综授字0820号《综合授信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本金830万元。2005年11月30日,交行四海支行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科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公司在本金83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46-257、258-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对830万元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7年7月30日,南山区法院对本公司作出(2007)深南法执字第1453、1454号执行令,令本公司履行债务连带责任及执行费的义务。
u、中国银行江苏分行诉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商业汇票贴现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江苏分行与南京长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恒公司)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约定中国银行江苏分行为长恒公司开出的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本公司向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出具保证函一份,为上述汇票承兑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汇票到期后,长恒公司未按约定将足额票款交存银行,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垫支人民币1,400万元,为此,中国银行江苏分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长恒公司归还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05年7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宁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中国银行江苏分行的诉求。2007年8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宁执监字第193号执行令,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
v、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诉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11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布吉支行)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公司)及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本金2,500万元,到期日为2004年11月19日,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康达尔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5月9日,农行布吉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康达尔公司立即偿还欠款,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康达尔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05年12月9日,该异议被驳回。本公司对该项借款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250万元。2007年4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康达尔公司归还农行布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w、招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诉杭州科健信息、郝建学、本公司及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9月8日,招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武林支行)与杭州科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健)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协议》,约定由其向杭州科健提供总额为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自合同签订日起一年。授信协议签订当日,郝建学与招行武林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杭州科健在授信协议项下应负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武林支行与杭州科健、本公司及深圳市科健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营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前述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承兑汇票只能用于支付杭州科健购买科健营销货物应向科健营销支付的货款,即武林支行在授信额度内为杭州科健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进行贴现,杭州科健应将被申请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的款项存入武林支行指定帐户作为贴现保证金,科健营销与本公司应对杭州科健在贴现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4年8月2日,科健营销持杭州科健签发并承兑的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项招行武林支行申请贴现。2004年8月3日,武林支行与杭州科健及科健营销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对上述票据进行贴现。贴现合同签订当日,杭州科健向招行武林支行交存了600万元保证金,后者向前者发放了票据贴现款。但至2005年1月10日汇票到期日,杭州科健未将票款足额交付,郝建学、科健营销及本公司也未履行各自的连带付款义务,武林支行扣收600万元保证金后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杭州科健、郝建学、本公司及科健营销连带承担票据偿还责任,偿还汇票未付余额14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及管辖权异议申请上诉,分别于2005年8月17日、2005年12月12日被驳回。2006年7月1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杭州科健支付招行武林支行1,400万元,及自2005年1月1日起至起诉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逾期付款违约金542,406.63元,另支付招行武林支行差旅费24,122.63元及律师代理费3万元,郝建学、科健营销、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诉科健信息、本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银行借款纠纷案,标的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9月2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下称“浦发行文化路支行”)与科健信息签订编号为7609200428005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向科健信息提供短期贷款3,000万元,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如约发放了贷款,到期日为2005年9月23日。同时,浦发文化路支行分别与本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对科健信息的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到期后,科健信息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公司及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郝建学未履行担保义务。浦发行文化路支行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作出(2006)郑民四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健信息偿还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借款本金28,425,688.97元及利息1,437,019.63元(利息计算至2005年10月20日),本公司、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郝建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6月12日,浦发行文化路支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y、深圳市发展银行深圳中电支行诉本公司、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美元本金1,274,504.24元及利息。
2003年6月30日,深圳市发展银行深圳中电支行(以下简称发展银行中电支行)与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工贸”)及本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2006年6月30日,发展银行中电支行给深港工贸发放贷款美元130万元,贷款到期后,深港工贸仅偿还部分贷款本金。2007年9月28日,发展银行中电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港工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美元1,274,504.24元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z、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科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郝建学、本公司及江苏中桥百合通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责任纠纷案,担保标的为人民币4,500万元及利息。
2004年9月1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广州分行)与科健信息签订《短期贷款额度合同》,与郝建学签订《个人保证合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贷款额度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本公司以其对中桥百合的应收账款对上述《短期贷款额度合同》提供担保,本公司对中桥百合发出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桥百合进行了确认并同意浦发广州分行为上述应收账款的合法质权人。2004年9月17日,浦发广州分行向科健信息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到期后,科健信息于2004年9月30日归还500万元,余款一直未还。2007年9月19日,浦发广州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健信息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其他重大合同涉及诉讼事项
本公司涉及其他重大合同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490.41万元及利息,美元353.26万元。其中截止2008年6月30日已提起诉讼并判决的金额为人民币14,378.82万元,美元353.26万元;截止2008年6月30日提起诉讼但至报告报出日仍未判决的诉讼金额为111.59万元。该等诉讼主要因本公司欠供货商(或者广告服务商)货款(或广告费)所致。货款及预计利息已计入相关的负债科目。明细列示如下:
a、北京东方日海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广告费纠纷案
北京东方日海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广告费纠纷案已于2004年1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偿还广告费人民币57,572,955.75元及逾期利息。2004年12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本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8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以我公司未交上诉费为由裁定本公司自动撤回上诉。2005年11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1072号执行令,北京东方日海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4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执字第1072-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公司所有的手机生产线及机器设备一批以人民币643,670元抵偿给北京东方日海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资产尚未发生转移。
b、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智雄电子进口代理担保纠纷案
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进口代理纠纷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智雄电子因在进口代理协议中为本公司提供担保也作为被申请人一起被申请仲裁。
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24日作出(2004)株仲裁字第017号裁决书裁决:本公司付给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垫付的资金及相关费用计人民币23,155,977.94元,本公司赔偿火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10月28日起至2004年8月20日止罚息计人民币1,805,632.98元;裁令本公司付给广州市广赢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资金820,070.43元;智雄电子对本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下转D082版)

  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 ST科健   公告编号:KJ2008-45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8 年8月15 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08年8月26日上午9:30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电话参会、传真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参会董事11 人,实际参会董事11 人。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 11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审议并通过了《200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以 11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本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成员结构的变化,现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组成的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如下:

  章程原文:

  第五章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修改为:

  第五章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11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届董事

  会选举产生于2005 年9月15日,将于2008 年9月14日届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如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杜长喜、邱韧、李卫民、杨少陵

  独立董事候选人:雷啸林、赵明、林立新

  独立董事候选人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继续履行职责至第五届董事会选举产生,方自动卸任。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补充声明及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见附件。

  四、以 11 票赞成, 0 票弃权, 0 票反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兹定于2008 年9月15日下午2:00在科健大厦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其中议案2 和议案3 需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

  1、《关于修改本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本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杜长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邱韧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李卫民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杨少陵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雷啸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选举赵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选举林立新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本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欧富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王旻菁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特此公告。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

  杜长喜,男,1960年8月出生,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杜长喜先生有着丰富的计算机系统应用及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研发、生产和管理工作经验。其简历如下:

  1978-1982年,西安交通大学计算数学专业 学生;

  2002-2005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毕业;

  1982-198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第56研究所 助理工程师;

  1987-1994年,总参测绘信息技术总站 工程师;

  1994-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高级工程师;

  2000-2002年,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高级工程师、副主任;

  2006-2008年,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2002-至今 , 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08年3月起,任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2008 年8月26日,杜长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邱韧,男,1959年出生,南京邮电学院本科毕业,现任本公司董事兼副总裁。曾任常州工业技术学院计算中心主任、深圳市现代计算机公司常务副总裁;2001年 -2004年,任深圳豪信科技有限公司总裁;2005年3月起,被聘任为本公司副总裁,2005年9月当选为本公司董事;2005年9月起任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2008 年8月26日,邱韧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李卫民,男,1963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现任本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曾在中检法律实务中心和深圳沃威尔实业公司任职;2001年10 月至今,在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自2003年4月起被聘任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06年6月当选为公司董事。

  截至2008 年8月26日,李卫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杨少陵,男,1948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经济师。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北林业建设兵团、陕西省甘泉县政府、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延安地区中心支行、北京西四支行工作。1992年调入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已更名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现任信达投资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自1999年1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2008 年8月26日,杨少陵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近五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2005年5月因本公司未能在2005年4月30日前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及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受到深圳证券交所公开谴责

  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介:

  雷啸林,男,195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商标代理人,高级策划师。历任黑龙江(深圳)经贸中心处长,华源实业(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深圳分所常务副所长,中智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宁夏西部光彩产业基地副总指挥,宁夏西部光彩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BAPP酶工程有限公司(香港)董事,香港上市公司和宝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发展总监等职;兼任资本市场研究会副总干事长,无形资产战略经营服务联盟总裁;2008年3月起任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自2004年5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2008 年8月26日,雷啸林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近五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2005年5月因本公司未能在2005年4月30日前披露2004年年度报告及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受到深圳证券交所公开谴责。

  赵明先生,男,1969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现任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历任沈阳印刷技术研究所会计、辽宁和光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主管、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筹备组会计主管、沈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沈阳和光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业务部投资主管。

  截至2008 年8月26日,赵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林立新先生,1962年9月出生,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北京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欧文金属合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处长,中国联通 重庆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北京易泰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宏智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北京时代宏智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亚信 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AMDOCS全球副总裁。

  截至2008 年8月26日,林立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雷啸林、赵明、林立新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08 月26日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雷啸林,作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雷啸林

  2008年08月26日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

  一、基本情况

  1. 上市公司全称: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本公司)

  2. 本人姓名: 雷啸林

  3. 其他情况:详见《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是否是国家公务员或在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三、是否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任职的人员或其亲属?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是在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并参与了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或为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是在本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是中央管理的现职或者离(退)休干部?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下转D08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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