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环境保护公司诉吴忠
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1,375.38万元股东权纠纷一案的详细情况已于2007年5月9日、2008年1月26日在《
证券时报》上披露。
本案属历史遗留问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下达了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已于2008年1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披露),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日前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一中民终字第7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已在2007年
年报将该诉讼事项所涉及金额12,527,800元预提损失(2007年年报已于2008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预计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但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有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标签:北京 能源 年报 宁夏 投资者 仪表 证券时报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