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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 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8月18日,在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路3050号紫藤宾馆会议中心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08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7名,董事任晓剑先生、独立董事司宏鹏先生因公务出差,分别委托董事范小清先生、独立董事喻陆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荣旻辉女士、李尧先生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跃文主持,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08-01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18日,在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路3050号紫藤宾馆会议中心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监事Binh Hoang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特委托监事荣旻辉女士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荣旻辉女士主持。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2008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半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8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08-01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对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内公司未新增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08年6月30日止的对外担保余额为US¥302,735.06元,该笔担保为:对上海市血液中心提供的债务担保。上海市血液中心的此笔借款系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1998年7月15日至2008年7月15日,合同总金额US¥4,238,292.02元。根据上海市血液中心(借款人)、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市分行(贷款人)、上海莱士(担保人)于1997年2月4日签定的“转贷协议”的规定,此笔贷款的担保期限为1998年7月15日至2008年7月15日,还款由上海市血液中心从2002年1月15日至2008年7月15日,采用半年一次,共14次等额连续还款。此笔借款于2008年7月15日已结清。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Cristiana Barbetelli  喻陆 司宏鹏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08-01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8年08月19日接到公司大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的通知,科瑞天诚将其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00万股质押给南昌市商业银行中山支行,质押期限自2008年08月19日起,质押期限为一年。质押手续已于2008年08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科瑞天诚共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6000万股)的37.5%。科瑞天诚本次质押的股份数为11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88%,累计质押所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标签:电子 工商银行 交易所 科瑞 年报 商业银行 上海 上市公司 深圳 投资者 证监会 郑跃文 中国 
品种:(002252)上海莱士 (601398)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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