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 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8月18日,在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路3050号紫藤宾馆会议中心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08年7月23日以
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7名,董事任晓剑先生、独立董事司宏鹏先生因公务出差,分别委托董事范小清先生、独立董事喻陆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荣旻辉女士、李尧先生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
郑跃文主持,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
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08-01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18日,在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路3050号紫藤宾馆会议中心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7月23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监事Binh Hoang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特委托监事荣旻辉女士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荣旻辉女士主持。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2008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半
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8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08-017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对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内公司未新增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08年6月30日止的对外担保余额为US¥302,735.06元,该笔担保为:对上海市血液中心提供的债务担保。上海市血液中心的此笔借款系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1998年7月15日至2008年7月15日,合同总金额US¥4,238,292.02元。根据上海市血液中心(借款人)、中国
工商银行 上海市分行(贷款人)、上海莱士(担保人)于1997年2月4日签定的“转贷协议”的规定,此笔贷款的担保期限为1998年7月15日至2008年7月15日,还款由上海市血液中心从2002年1月15日至2008年7月15日,采用半年一次,共14次等额连续还款。此笔借款于2008年7月15日已结清。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Cristiana Barbetelli 喻陆 司宏鹏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08-018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8年08月19日接到公司大股东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的通知,科瑞天诚将其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00万股质押给南昌市
商业银行中山支行,质押期限自2008年08月19日起,质押期限为一年。质押手续已于2008年08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科瑞天诚共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6000万股)的37.5%。科瑞天诚本次质押的股份数为11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88%,累计质押所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0%。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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